2)第一三九四 法律是给穷人制定的_我老婆的秘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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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财主家的监控设备全天候监视之下立马原形毕露,其藏在一块菜地里的手机很快被找到了,且立马物归原主。

  按说,无良雇主的失物由警察出面“破案

  ”之后完璧奉还,那心黑的财主将村妇干了40天的工钱也支付给人家,彼此一拍两散,雇主也不能算个为富不仁的东主,农妇虽然不懂事藏匿雇主的手机涉嫌侵占人家的私有财物,但她毕竟不是以占有雇主的手机为目的,而仅仅是拿那个手机当索要薪酬的筹码使用。发生了这种事儿,算农妇有点理亏,也是因黑心雇主没安好心赖账所引起,若是非要区分责任论是非,也不能说农妇一无是处。

 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,似乎并没有可惊讶的。而恰恰在这个时候,事情来了一个惊天逆转:原来这个存心赖保姆工钱的财主,果然是个富可敌国的超级大腕,那个被保姆藏匿的手机,居然是价值近十万的奢侈到极点的超豪华手机。于是,这位倒霉的保姆,竟然因此而锒铛入狱,最后以盗窃罪被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。

  大家看到这里,一定会突然间明白过来,原来华厦的法律,也是如此,给穷人,挖了这样深的陷阱,而给无良的财主,却张开了一把法力无边的保护伞,而且还理直气壮!

  而我们的这些检察官,是如何论证保姆的罪行成立:

  “在本案,犯罪嫌疑人张芸说的欠款一事,没有相关证据证明。(可以这位检察官也觉得自己这话说得有些昧良心了,所以,赶紧又加了一句)即便如她所说苏先生欠她的工资,那也不影响她的罪名和量刑,因为欠钱和偷手机是两个法律关系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量刑应在10年以。”

  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在看看我们这位精英法官是怎么解释的:

  被告人张芸采取秘密的方式,趁被害人不注意,将被害人手机先是放在厨房里,后又藏匿于楼下的萝卜坑里,企图非法占有,涉案价值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芸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,经查,该案系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,将张芸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时,张芸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庭审张芸又否认自己的盗窃行为,辩解称因被害人拖欠其工资,其才拿被害人的手机,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的规定,张芸的行为构不成自首,故对辩护人述辩护意见,法院不予采纳。

  看着似乎还真的挑不出毛病来,有更据,白纸黑字。

  不得不说,这个案例的检察官跟法官要么是天才,要么与这位赖账的财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。否则,不会将一个连贯的法律事实,这么明目张胆的切割成财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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